本报讯(记者 吾斯曼江 其曼古丽)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目前,该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行,今后微博、微信、支付宝等更多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呈堂证供”,为打官司提供事实依据。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应用更为频繁。在此背景下,电子数据如何提取、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与其他证据具有相同功能,而电子证据可实现精确复制,还可在虚拟空间里快速传播,更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等特点。
另外,电子数据的运用有利于民事诉讼事实的查明,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的公正性。
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当事人日常在使用和运用电子数据过程中,要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微信语音记录,内容尽量清晰、准确;要注意审查相关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并尽量对相关内容作公证。
此外,一旦发生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将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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