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日前公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需“人证相符”。
《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
参保人员去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时,需要做到“人证相符”,医保卡的信息要与出示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
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在医保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医保经办机构应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的有效证件。
《办法》中还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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