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发展和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实施旅游兴疆战略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库尔勒市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价格、产品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市场领域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旅游景区及周边消费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全方位护航自治区十四运顺利圆满进行,现发布8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库尔勒市某国际酒店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人举报,称在某国际酒店提供消费者的馒头有霉点,该批金银馒头由当事人提前制作160个,于2023年6月17日制作放凉后放置冰柜中冷冻,由于储存不当造成部分馒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霉点。消费者共订13桌宴,每盘一份主食为鸳鸯添福-金银馒头12个,价格为28元/盘,馒头2.3元/个,现场发现带有霉点的馒头5个,货值金额共计11.5元。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霉点馒头5个,并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库尔勒市8家餐饮店的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库尔勒市8家某餐饮店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之后收到该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2022FC0285号等各8份《检验报告》,其内容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警告。 案例三 库尔勒市某商行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基本案情: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某商行购买蔬菜,如消费1.65元,实际收取1.7元,该店存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反向抹零”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人提交的消费小票2张,调取该店销售小票结算情况,其消费者购买的四类菜品合计应收取9.19元,而投诉人提供微信扣款截图及此单交易小票显示该店实际收取9.2元。本局执法人员提取该店近15天收银系统结算交易数据,共计4527条,因数据中不仅有“五入”多收取价钱的情况,同时存在“四舍”抹零减免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案例四 库尔勒市2家餐饮企业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案情: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库尔勒市两家餐饮企业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 案例五 库尔勒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灌装化妆品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旅游消费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库尔勒市某酒店从上海某公司购进5L装洗手液32桶,购进价格81.4元/桶,总价2605元,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酒店内自行将洗手液灌装到400ml小瓶包装内供客房游客使用,客房洗手液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4瓶无标签洗手液,并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库尔勒市4家果蔬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库尔勒市4家销售香蕉的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检验出具了各4份《检验报告》,其内容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 案例七 库尔勒市九鼎市场某干果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九鼎梨城农产品批发市场干果批发区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市场某干果店以202.8元从淘宝平台购买了一套打码机,该打码机的钢制模具上刻录有4列6行24个仿激光喷码日期,在其库房内发现有已篡改生产日期的各类奶贝、糖果、干果等预包装食品7种,上述7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使用化油器清洗剂将原生产日期擦除、再在钢制模具上涂抹专用高清油墨后、用印头将生产日期予以篡改印制在上述食品上,以上篡改生产日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204元,违法所得330元。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食品,没收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使用的工具化油器清洗剂2瓶、打码机1套;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并罚款100000元。 案例八 库尔勒市某酒店电梯未按规定维保处罚某维保单位案 基本案情: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库尔勒市天山东路某酒店的电梯使用单位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电梯维保的某电梯有限公司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某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规则》)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序号30 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底坑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开展电梯维保业务。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0元。
责任编辑: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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