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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扎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

时间:2025-07-23 08:05:59  来源:石榴云  作者:石榴云

  立足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疆。

  ●金晶/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只有实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疆地域辽阔、地形多样,是我国西北重要的生态屏障。立足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疆。

  以问题为导向,化解区域性、特殊性的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向基层延伸的重要纽带,也是国家法律在地方有效实施的有力支撑。面对我国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国家层面立法重在构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地方层面立法则因地制宜,着力防治区域流域或者生产生活领域存在的区域性、特殊性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本身就具有区域性、复杂性等特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活动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主体的利益设定以及客体的保护均聚焦于“地方性”特征之上。在对本地情况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地方立法工作才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有效解决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具有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增强生态环境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有效化解本地区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提供切实管用的法治支撑。

  近年来,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从新疆生态环境实际出发,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等突出任务,因地制宜,先后制定颁布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这为解决新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难题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

  立足实际,细化和补充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通常具有基础性、原则性的特点,地方立法则是对其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一方面,地方立法通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实施办法,对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法律的基础性、原则性条款进行细化,明晰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义务、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等内容,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在本地区有效贯彻实施。同时,地方立法也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如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细化国家层面立法要求,确保国家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有效贯彻实施。

  另一方面,与国家层面立法相比,地方立法具有微观和具体的特点,尤其是在国家层面立法难以完全满足各地具体需求的情况下,地方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以戈壁生态环境治理为例,新疆是我国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最大的省区,戈壁作为荒漠生态系统的核心载体,对于预防沙化、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基于预防潜在沙尘源转化为现实沙尘源的治理需要,哈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填补了戈壁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立法的空白。此外,地方立法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环境执行标准。例如,在国家规定空气质量达标要求的基础上,地方可制定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尾气管控措施等,形成对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实现绿富同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在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和保障性作用,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为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努力实现绿富同兴。

  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划定生态红线和底线。通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地方立法落地,明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集约开发区范围,引导产业合理布局,避免无序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这为发展划定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负面清单,从源头上防止破坏性开发,保障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了经济社会长远的发展。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对绿色产业的扶持和鼓励措施,引导地方政府培育低碳、环保的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例如,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对绿色金融、绿色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流向绿色领域,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双赢。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的制定与实施也有助于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社会共识和行动。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一方面,有效防治环境污染。通过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条件,加强对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等的治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比如,在地方立法中明确了对高污染行业的限制措施,要求其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加强对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明确生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同时,推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依托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新疆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需要已经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管不管用”转变。因此,要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质量,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网,以良法保善治,以良法促善治,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疆筑牢法治之基。  

  (作者系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法理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余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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