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石鑫报道)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新疆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引导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容量电价机制,旨在通过制度性安排,对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等调节性资源的容量价值给予补偿,有利于稳定企业收益预期、激励持续投资,提升电力系统在高峰负荷及极端情况下的调节能力。 新疆风光资源富集,近年来,新能源发电并网装机规模增长快速,由于新能源发电间接性、波动性特性,电网调峰调频需求也不断增加,亟需引导调节性电源有序布局建设,提升电网保供能力。 按照国家改革要求,结合新疆实际需求,此次印发的通知对现行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独立新型储能等容量电价政策进行分类完善。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方面,煤电通过容量电价回收机组固定成本比例提升至50%,即165元/千瓦·年,建立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标准结合成本监审(调查)等情况确定。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每5年为一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容量电价。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光热容量电价方面,容量电价标准以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准进行折算确定,明确了具体折算方法。 《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完善市场交易及价格机制,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同时对机组认定、电费结算考核等工作提出要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既能增强电力安全保供能力,调动调节性电源建设积极性,提升顶峰出力,更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还能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更好支撑新能源消纳利用,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能推动调节性电源持续健康发展,引导项目科学合理布局,高效推进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据悉,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对居民、农业用电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对调节性电源,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需要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总体收益基本稳定;对工商业用户,系统运行费和市场交易电价“一升一降”形成对冲,最终购电成本影响不大。 责任编辑:董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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